申请人:腾冲四季云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青砚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333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6090号“琮盛 CONGSHENG及图”商标、第36430596号“进膳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等各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证明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请保持一致的审查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构成要素相近,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之间的共存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