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575932号“GPC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4216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