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熟市百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28784号“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4238号“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书复印件、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可视为“百年”的文字艺术化变形,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百年”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诉讼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法律监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