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绮罗香美容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51648号“時草 美物 GIVE THE GRASS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7368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应当可以将其区分开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