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瓦利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97847号“普乐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本身与地名“乐清”毫无关联,整体可与地名相区分。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打印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普乐清”虽包含地名“乐清”,且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