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狮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64863号“狮王ハイザルツ咸味牙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包含的文字“咸味牙膏”指定使用在牙膏(含有盐成分)商品上系对商品口味等特点的直接性描述,不属于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之内,故本案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应为“狮王ハイザルツ”,其并未直接描述商品功能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