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64152号“贝壳花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壳花桥及图 37964152

阅读:85083 2020-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4152号“贝壳花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8814号“贝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4152号“贝壳花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8814号“贝壳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贝壳花桥”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12415号“中广深及图”商标、第8902602号图形商标、第18283853号“优食采 Optimal feed mini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56554号图形商标、第32750758号“卓朗科技 TROILA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32750771号“卓朗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且图形部分尚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964152号“贝壳花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贝壳花桥及图 379641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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