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鹏驰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中闽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36486号“鞋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6301号“SH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78280号“SH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965696A号“鞋 SHOE BO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783700号“SHO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呼叫、含义接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