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芯翼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0128号“AgileRa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60231号“AGILE COMMUNCATION ENVIRONMENT”商标、国际注册第1242928号“AGILE WIND POWER及图”商标、第17113628号“Agile”商标、第17975263号“Agile Medical及图”商标、第21713804号“雅居乐 AGILE及图”商标、第22185388A号“Agile Network”商标、第27440254号“AGILE SERVICES”商标、第42201908号“agile op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内部通信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七显著认读文字“Agil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