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07876号“物有净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物有净界 42007876

阅读:78431 2020-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水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和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7876号“物有净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出于品牌经营理念打造而成,是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并不会造成其…

  申请人:合肥水木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和瑞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7876号“物有净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出于品牌经营理念打造而成,是申请人对产品质量的保证,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并不会造成其他有伤宗教感情的认知,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不良影响。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关系,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物有净界”整体宗教色彩浓厚,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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