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142203号“GREA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EATOP及图 42142203

阅读:80299 2020-11-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冠恒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42203号“GREA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创意源自申请人商号,且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

  申请人:深圳市冠恒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42203号“GREAT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创意源自申请人商号,且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8262号“GRE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59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011644号“BIOBOM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564341号“威帝卡 WTK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97481号“洞庭明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4968号“绿宝 GREAT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016524A号“GREATOP”商标(第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15229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114122号“尊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8016524A号“GREATOP”商标(第1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443739号“凌光RIG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4414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646059号“长隆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0843884号“GREA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9720127号“隆平高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4068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在第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合成树脂;未加工人造树脂;未加工丙烯酸树脂;塑料分散剂;未加工聚合树脂;聚氯乙烯树脂;丙烯酸聚合体粉末;离子交换树脂膜(化学制剂);离子交换树脂(化学制剂);未加工的聚丙烯树脂;未加工的聚乙烯醇树脂;塑料增塑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聚丙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碎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清洁机;推土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1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样品散发;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广告策划;通过互联网为他人发布广告;广告的制作和刊登;横幅广告;人事管理;人事咨询;人员招收;人员招收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材料更新”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GREATOP”及图构成,其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十、十四的英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或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九、十一至十三、十五、十六在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纤维素衍生物(化学品);工业用纤维素醚;工业用黏合剂”商品、第35类“提供市场营销信息;替他人安排商品采购的外包服务;定向市场营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品进出口代理;能源领域的进出口代理;有关化学品市场营销的建议;市场营销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7类和第11类复审商品、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142203号“GREATO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REATOP及图 421422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4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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