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众乐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43049号“烤元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8596号“烤元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