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波大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06日对第13246991号“华通奇胜HUATONGQISH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在第9类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15年4月7日的第1450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4月6日。争议商标已被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0年9月20日的第171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