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际华三五三九制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10867号“3539”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其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指向关系。申请人已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4149005号“3539”商标等系列商标,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认定“3539及图”为驰名商标的争议裁定书;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数字“3539”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9类工业安全鞋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