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朵(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唯环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27396号“POU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7013号“POUCH”商标、第8930061号“POU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与申请人为关联企业。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提交的允许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声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提供了《允许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声明》,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一定区别,商标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POUCH”,其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