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弄堂小调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11431号“弄堂 弄堂小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48871号“小弄堂 飯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不会与申请商标产生任何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98873号“弄堂小厨”商标、第25761596号“弄堂小笼包”商标、第30820066号“弄堂驿站”商标、第36839221号“弄堂米稀”商标、第15296394号“老弄堂”商标、第18599259号“大弄堂”商标、第7848326号“老弄堂菜馆及图”商标、第20975681号“3弄堂”商标、第31637741号“3弄堂飯点3NONGTANG FANDIAN”商标、第5160886号“老弄堂”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一)存在巨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一处于注册期满未续展的无效状态,恳请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二、五、十一状态信息;2、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一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弄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养老院;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