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文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660585号“地高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用在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具有自身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线下宣传推广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地高丰”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