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奥游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2003号“LP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领先的网络游戏独立开发商及发行商,是知名游戏《英雄联盟》的开发商,申请商标是该游戏职业联赛的标识,广为游戏玩家及相关公众所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3738号“阆品LPL”商标、第3796400号“IPL Queen及图”商标、第30989863号“IPL Que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决定予以撤销,恳请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英雄联盟”游戏的介绍页面打印件;2、申请人网站关于“英雄联盟”游戏的介绍页面打印件;3、腾讯收购申请人的网页报道打印件;4、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相关文件;5、申请人广告开支统计表;6、“英雄联盟职业联赛”相关报道资料;7、关于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8、新华字典关于“阆”的释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会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