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信资讯安全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03210号“ENSIGN INFOSECUR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申请商标在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除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第9830201号“旗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08106号“旗特装饰 旗 G&T.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第12117330号“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16521号“旗网 Q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和第14124850号“D ESIGN9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字典查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项目上的注册申请,则我局针对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除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的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除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二者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ENSIGN INFOSECURITY”与引证商标五“D ESIGN95”字母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技术开发领域的咨询服务以外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