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锦一帆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晓光知识产权(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48238号“燕妃帆YAN FE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87433号图形商标、第1959621号“金润及图”商标、第20309950号“美掼MEIGUAN及图”商标、第8518496号“WEIJIAD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