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思万奇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08620号“必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设计具有独创性和美感,文字构成规范完整,相关公众能够识别商标,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定位为智能产品,小学生不会是其相关公众。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必乐”中的“乐”字为不规范汉字,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的正确书写产生错误认知,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