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观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207453号“观正影视 观正GUANZHENG(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26024号“观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7641号“正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法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