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37866号“全天候视网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非固有的短语或常用搭配,在复审商品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字典查询、司法判决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全天候视网膜”中的“视网膜”为人体眼球壁的内膜,相关公众不易将申请商标识别为商标,通常认为其指向人体器官的一部分,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等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