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289343号“悠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悠度 28289343

阅读:82194 2020-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悠度休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六里香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对第28289343号“悠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悠度YODO及图形”商标在全国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厦门悠度休闲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六里香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对第28289343号“悠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悠度YODO及图形”商标在全国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062147号“悠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54079号“悠度YO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间关联性强,并存使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制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并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出资证明、车间照片、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销售记录、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相关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及列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专利证书、捐赠协议及证书、领导视察照片、侵权信息、参加展会照片及展位费发票、杂志、广告协议、广告费用发票等证据材料(光盘)。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乳胶(天然胶)、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背包、伞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荣誉证书、销售合同及发票、销售记录、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相关认证证书、广告宣传等证据材料虽可以证明其“悠度YODO”商标在野餐包商品上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农业用塑料膜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赖以知名的野餐包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所用原料等方面存在行业差异,相关公众一般不会将上述商品之间产生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后果,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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