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39102号“ZON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ONSEN 42539102

阅读:93738 2020-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9102号“ZON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0564号“ZO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70518号“ZONEN及图”商…

  申请人:郑州市中森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曼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9102号“ZONS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70564号“ZON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70518号“ZON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353545号“ZON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171785号“ZON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04847号“ZOS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657231号“中迅威ZONSV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131629号“左寻ZOU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922354号“之森ZE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处于审查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的外文部分字母构成、排序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

  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权利状态尚未稳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2539102号“ZONS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ONSEN 425391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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