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945684号“TRINNO TECHNOLOG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RINNO TECHNOLOGY 25945684

阅读:129669 2020-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韩国特瑞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大泽半导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7日对第25945684号“TRINNO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领先的半导体功率器件研发设计及生产销售企业,拥有世界先进的工艺技术,申请人…

  申请人:韩国特瑞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大泽半导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7日对第25945684号“TRINNO 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领先的半导体功率器件研发设计及生产销售企业,拥有世界先进的工艺技术,申请人及申请人的“TRINNO TECHNOLOGY”品牌产品早已进入中国市场,与中国深圳、香港、上海等多个城市的众多企业进行合作,通过经销商在中国积极参与行业展会等活动,并对经销商的违约行为进行积极维权,以此强化“TRINNO TECHNOLOGY”商标与申请人的一一对应关系,使得“TRINNO TECHNOLOGY”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与申请人存在业务往来,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TRINNO TECHNOLOGY”商标,却进行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TRINNO”商号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损害了申请人的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且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一贯具有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商号的行为,且多个抢注商标在申请后一直未投入任何实际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官网介绍打印件;

  2、在搜索引擎检索申请人及“TRINNO”的结果;

  3、HIS《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和模块报告-2014》关于申请人在功率半导体行业排名的报告;

  4、申请人获得“千万美元出口奖”“500万美元出口奖”奖杯照片;

  5、申请人在韩国注册“TRINNO”商标的注册证;

  6、申请人2010出口成果确认证明的申请表;

  7、申请人深圳代表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8、爱特微(张家港)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打印件;

  9、申请人与中国经销商合作的经销合同、授权信;

  10、申请人通过中国经销商为美的等知名企业供货的发票;

  11、中国合作经销商授予申请人的荣誉证书;

  12、中国合作经销商官网对申请人及“TRINNO TECHNOLOGY”的报道和宣传网页;

  13、申请人中国经销商参加2017年北京埃森焊接与切割展览会的照片;

  14、申请人与AVCINCEPT公司的和解契约;

  15、被申请人工商信息;

  16、申请人2015年6-8月为被申请人供货的销售记录、发票及翻译件;

  17、被申请人抢注“TRINNO TECHNOLOGY”商标后反复联系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商谈商标转让及供货事宜的说明;

  18、申请人在韩国商标注册证;

  19、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产品实物照片及邮件往来;

  20、被申请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商标档案;

  21、申请人在百度、淘宝、京东等平台检索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连泽亮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注册,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集成电路;三极管;电源插头转换器;逆变器(电)”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深圳市金大泽半导体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7日止。

  2、经查,连泽亮为深圳市金大泽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TRINNO”既是申请人在半导体及电子元件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的商标,也是申请人的在先使用的商号。申请人提交了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大泽半导体有限公司的发票、报关单等证据,时间均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可以认定深圳市金大泽半导体有限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人前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且经审理查明可知,连泽亮为被申请人公司的法人,其应明知“TRINNO”为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在此情况下其在集成电路、半导体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和商号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我局认为,若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确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标识的集成电路等商品来自于申请人,或者商品的提供者与申请人存有某种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就“TRINNO”商标和商号所应享有的商业利益,损害相关公众的利益,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5945684号“TRINNO TECHNOLOG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RINNO TECHNOLOGY 259456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76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