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宁瀚纳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多元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20日对第24260426号“黄逗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理由:一、“黄逗菌”是申请人控股股东黄渤先生的二次元形象,经过使用该形象已与申请人及黄渤先生建立唯一对应关系。“黄逗菌”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享有著作权,同时“黄逗菌”作为申请人在先创作的动画作品中的角色名称,蕴含较高商业价值。争议商标与“黄逗菌”完全相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及商品化权。二、争议商标与第20777921号“黄逗菌”商标、第20777834号“黄逗菌”商标、第20778080号“黄逗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中的“黄逗”文字与“黄豆”谐音,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四、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刻意摹仿“黄逗菌”动画形象,显然被申请人对“黄逗菌”系列及动画作品明确知晓。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黄逗菌”及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相关报道、“黄逗菌”媒体宣传报道;
2.“黄逗菌”相关合同协议、;
3.《黄逗菌》第一季短视频营销统计报告;
4.有关“豆类发酵微生物”的百度百科;
5.类似情况商标决定;
6.被申请人官网信息、名下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豆类饮料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74期(2019年12月7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第28类玩具等商品、第41类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中文字“黄逗菌”与“黄豆菌”谐音,且字形相近,指定使用在植物饮料、豆类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豆类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及商品化权。关于著作权。鉴于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文字“黄逗菌”构成,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关于商品化权。在判断争议商标是否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商品化权所指向的人物形象名称时,首先要考虑该人物形象名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协议无相应客观履行证明,营销统计报告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媒体关于“黄逗菌”的报道最早形成于2017年5月19日,仅比争议商标申请日早了几天,且仅凭上述少量媒体报道尚不足以证明“黄逗菌”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品化权的侵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被异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