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盐城大纵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95500号“盐之有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集体商标管理规则已对其第七条和第八条的其他权利、其他义务已做修改,规则范本中括号提示内容已删除,故其未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