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湾三花棉制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9822号《关于第19305356号“台灣三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35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6673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台湾三花”,其中的“台湾”虽然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但其仅为申请商标的一部分,与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臆造词“三花”连用,整体上产生了区别于地名的含义,故申请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3409097号“三花Sun Fl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详见第1571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