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GREEN CROSS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5183号“VARIG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按要求将不规范的商品名称进行了修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仍为“药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商品不属于我国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项目,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