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速翔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昆明宝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87703号“装忆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62269号“有志者及图”商标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