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吉佛轮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0622号“G4 SP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11876号“LAND ROVER G4 CHALLE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审查过程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刹车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G4”,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