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四方粮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57415号“贵品稻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293949号“稻花香”商标、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第35506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第4545136号“稻花香DAOHUAXIANG”商标、第6711345号”稻花香 过桥米线 DAOHUAXIANG及图“商标、第8225846号”稻花香“商标、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第23095366号“稻花香 超慧鸭田chao hui ya tian”商标、第3824421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稻花香在先案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