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溪沐美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49279号“THE CHEMISTRY 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不具备固定含义的臆造词,具有显著性,不会描述指定商品的内容特点。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或公告。申请商标经过大力宣传、推广和使用,更进一步增强了其显著性。经查,已有多件含有“化学”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信息、销售数据表、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THE CHEMISTRY BRAND”可译为“化学品牌”,整体使用在身体用美容霜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