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用电气精准医疗保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37093号“IMAGING FAB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44501号“FAB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829134号“FABRIC MS MIN 谧思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541934号“FABR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和经营领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子防盗装置”商品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医疗机构信息控制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用于医疗机构信息控制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英文“IMAGING FABRIC”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