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瑟米地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700号“MARINE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MARINEPURE”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74369号“MARINEP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正当性,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族池、池塘、水产养殖、水培、以及养耕共生产品和附件,即用于观赏、水产养殖、水培、工业、研究和其他水生系统水处理的生物滤介质,上述均用于商业、家庭和爱好市场”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族池过滤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均由英文“MARINEPURE”构成,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