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琳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190899号“植的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则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53643号“植的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2610号“植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书在上述商品上的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植的爱”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