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11057号“渴望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渴望及图 4411057

阅读:16985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11057号“渴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156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冠军宠物食品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11057号“渴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1562号决定,于2020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9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证据材料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检索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就复审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并非有效证据。同时,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最后,根据相应的质证结果,撤销复审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完全真实且合法有效,完全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在被申请人所从事的行业及核准的“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进行宣传和使用复审商标,该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明显的商标价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故多次对被申请人商标进行撤销,不仅对被申请人企业及社会造成众多不利的影响,也是对审查资源的浪费,恳请对此种恶意行为加以限制。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相关商标注册证及所获荣誉证明;

  2、关于渴望商标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品及活动物的使用情况说明;

  3、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以及被申请人与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4、被申请人与遂宁市安居区恒邦绿色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的《猪栏设备定制定购合同》、发货单及付款凭证、猪栏图片;

  5、被申请人与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被申请人分别向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恒邦绿色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出具的猪饲料产品销售发票;

  7、被申请人与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市安居区治臣生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遂宁市安居区天利绿色生猪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合作养猪协议》;

  8、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种母猪、仔猪产品销售发票及黑猪图片;

  9、其他有关复审商标的撤三及撤销复审决定。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还提交了证据(序号续前):

  10、被申请人与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猪栏设备定制定购合同》、发货单及付款凭证。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案卷的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遂宁市渴望饲料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07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饲料、动物栖息用品、酿酒麦芽、植物种籽、新鲜蔬菜、植物、未加工的稻、活动物、鲜水果”商品上,2006年8月14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4、证据10中的《猪栏设备定制定购合同》、发货单及付款凭证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渴望”牌母猪产床、仔猪保育栏等商品销售予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遂宁市安居区恒邦绿色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上证据结合在案的猪栏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母猪产床、仔猪保育栏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战略合作协议》、证据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授权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同时由被申请人向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及供应饲料、兽药等,并允许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猪仔时使用“渴望”商标,再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的《合作养猪协议》,结合证据6、10中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从被申请人处购买猪饲料、猪栏等商品的证据,并结合证据9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售种母猪、仔猪的发票及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相互印证的有效证据链证明被许可人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种母猪、仔猪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交充分的反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推翻。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于“母猪产床、仔猪保育栏、种母猪、仔猪”商品项目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上述商品包含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项目外延之中,因此,复审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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