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40778号“工龙宏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工龙宏漆 22740778

阅读:79530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曲鹏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对第22740778号“工龙宏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939964号“宏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9061号“宏漆”商标…

  申请人:重庆宏漆涂料(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曲鹏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1日对第22740778号“工龙宏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939964号“宏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09061号“宏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77327号“宏漆集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76119号“宏漆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一地,其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页;2.审计报告及企业照片;3.荣誉证书;4.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5.广告投入合同及发票;6.工商登记信息;7.在先判决及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杨启银于2017年1月2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防火制剂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由杨启银转让给重庆曲鹏建材有限公司所有,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未加工人造树脂、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墙纸用粘合剂、工业用明胶、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火制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木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人造树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企业字号在油漆、涂料商品领域享有知名度,但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宏漆”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防火制剂等商品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工业用粘合剂、粘胶液、墙纸用粘合剂、工业用明胶、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醋酸乙烯乳液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防火制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木浆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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