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90087号“道尔顿DOULTO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道尔顿DOULTON 14890087

阅读:125841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道尔顿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云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14890087号“道尔顿DOUL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商标和字号“道尔顿”、“DALTON”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41类教育、组织和安排教育、文化…

  申请人:道尔顿学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东云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3日对第14890087号“道尔顿DOULT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商标和字号“道尔顿”、“DALTON”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41类教育、组织和安排教育、文化、娱乐等活动服务上、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应当知晓,其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商标和字号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同时还大量抢注其他知名商标、知名人物姓名和公有领域通用词汇,其恶意申请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用资源,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同时,被申请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客观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我国经济、文化等方面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两张):

  1、有关申请人及其交流活动、访问活动等的报道资料;

  2、网络检索资料、创始人介绍资料;

  3、有关词语解释页面;

  4、有关书籍页面;

  5、相关行政裁决书、判决书;

  6、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涉及到的品牌介绍;

  7、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8、有关公示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19日在第16类纸巾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在除订书钉、文具外的纸巾、钢笔等其余商品上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7年3月14日的第1543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5年10月6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26件商标,涉及3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仅在第34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51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与他人知名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幻影”、“卡宴”、“X6”、“SGS”、“巴博斯”等,同时,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将“道尔顿”在多个类别进行申请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均为其字号及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等商品与申请人字号及商标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亦不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及查明事实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26件商标,涉及3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仅在第34类商品上就申请注册了51件商标,其大范围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完全超出了其实际经营所需,且第34类烟草商品还需要经营者的特定资质,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还不乏与他人知名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幻影”、“卡宴”、“X6”、“SGS”、“巴博斯”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将“道尔顿”在多个类别进行申请注册,被申请人将多个他人知名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不正当攀附了他人的商誉,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用于指定的纸巾等商品上,并不存在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出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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