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远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543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5680431号商标、第975436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35684号商标、第8581276号商标、第14451256号商标、第8002549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