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优聚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08969号“hi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1175号“欣丽美hin 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50659号“秦小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指甲抛光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剃须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