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詹智信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波罗尼亚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091302号“SPERO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19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我局认为上述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及包装照片;
2、销售证明;
3、货物进口报关单;
4、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5、复审商标许可协议;
6、网络销售证据;
7、销售合同、送货单、发票;
8、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系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官方网站截图等主要证据。
申请人在质证中坚持申请理由和主张。
申请人在质证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电磁阀等商品上,2012年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对复审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2、申请人在本案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销售证明、销售合同计销售发票、网络销售证据、送货单等证据均显示其销售或进口了泵浦、泵、离心泵商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的复审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虽在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复审商标许可协议、商标授权书、销售证明、货物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计销售发票、网络销售证据、送货单、申请人与关联公司关系等证据,但基于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申请人销售商品为泵浦、泵、离心泵商品,而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电磁阀等复审商品与申请人销售的泵浦、泵、离心泵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产品及包装照片也未能显示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