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019906号“RED BAN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D BANK 43019906

阅读:58293 2020-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红岸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19906号“RED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7575号“RED SHOES”商标、第6797183号“RED RETA…

  申请人:北京红岸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19906号“RED BA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37575号“RED SHOES”商标、第6797183号“RED RETAIL DECISIONS”商标、第6840904号“红设计组 RED DESIGN TEAM R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并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混淆或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用在指定服务上,与申请人名义一致,不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可以作为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引证商标相混淆。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的获奖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至2020年9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的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BANK”可译为“银行”,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三是否续展注册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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