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永林
委托代理人:广州联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85491号“KEYDO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78316号“Keyd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获奖证据、媒体报道、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5月27日。
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EYDOC”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英文“Keydo”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