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莱恩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33413号“S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945号“SK及图”商标、第16993528号“SK”商标、第25353554号“SK”商标、第14195013号“赛客芭蒂 SK”商标、第38668051号“SKJITU ”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三程序中,并未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为在先申请商标,其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20年2月27日。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SK”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字母组合“SK”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服装;鞋;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并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