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泉能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26263号“Shanghai TRYNEN Electrical Equipmen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二、“Shanghai”在申请商标中仅仅是体现申请人所在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hanghai”系“上海”的拼音,“上海”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是否使用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