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伽持文化(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29330号“伽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为公众所熟知,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伽持”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与宗教事物产生联想,从而伤害宗教人士情感,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