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利果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45668号“翡翠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828号“翡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40929号“翡翠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8768号“翡翠麦包CRYSTAL JADE MY BRE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14938号“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49772号“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20549号“金翡翠JINFEIC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080760号“金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851597号“金翡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面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面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叶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面粉制品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天然增甜剂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面条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糕点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月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翡翠”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翡翠”,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翡翠”,引证商标四、五“翡翠”,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及引证商标七、八“金翡翠”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面粉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面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