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唯斯(广州)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学达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08日对第31771925号“优唯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在先企业名称权,同时被申请人注册该商标具有恶意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中国劳动保护用品交易会现场照片。
3、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劳动防护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副主任单位”证书。
4、赠送物资现场照片。
5、2018年冬季运动会照片。
6、“UVEX”品牌产品监测报告。
7、申请人所获PRO-K AWARD杰出户外用品金剑、IF设计大奖、红点设计大奖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0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避孕套;缝合材料;护理器械;假肢;拘束衣;理疗设备;奶瓶;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同时保护范围原则上应以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商品类似为限。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避孕套;缝合材料;护理器械;假肢;拘束衣;理疗设备;奶瓶;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名称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名称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2日